税务局重磅发文!个人灵活就业、新个体经营被列入委托代征范围

2020.11.26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要求规范税收管理协助和涉税信息共享。

对不动产登记、股权交易、联合产权交易、电力、燃气、社会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相关工作。

据《征求意见稿》税收管理协助第五节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以及由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数字经济、虚拟经济等新经济业态而衍生的经营方式创新、个人灵活就业、新个体经营等活动的税费。

其中将物流平台企业代征个人临时从事货物运输的相关税款和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征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税款列入委托代征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向税务机关提供25项涉税信息。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以21项涉税信息。

在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中,积极履行保障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负有税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提供涉税信息和其他协助保障职责,造成税费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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